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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姓男子3年前稽查私接第四台時,爆發口角後推朱姓男子下樓摔跛。最高法院指他為排除糾纏出手,依傷害致重傷罪判刑1年8月。

法院判決指出,黃男受託擔任第四台稽查人員,在民國100年12月到新北市三重區稽查私接第四台,於是到朱男住處按門鈴。黃男要求朱男應該申請裝設第四台,引發朱男不滿,爆發肢體衝突,混亂中黃男出手把朱男推下樓梯,導致朱男頭部撞擊地面,送醫治療後左腳跛腳。

黃男事後辯稱,當時朱男全身酒味,對他直罵三字經,還揮拳打他。他為了避免繼續被攻擊,才推開對方,是正當防衛,並非故意傷害對方。

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,黃男只需閃躲就可逃避攻擊,但他卻反將被害人推下樓梯,不能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,但考量他犯罪目的,是在於排除被害人糾纏而推落對方,依傷害致重傷罪判刑1年8月。黃男不服提上訴,遭最高法院駁回,全案定讞

永佳樂有線電視0989164085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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